城镇职工、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城镇居民75%。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以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3、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人工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按下列标准分段分比例累计支付:总额在5000元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5000元——10000元(含)的,个人先自付15%;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支付20%;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参保人员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